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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发布时间:2022-05-31金融评论
特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具备以下主要特点: (一)这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国内的货币、外

特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具备以下主要特点:

(一)这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国内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规范与对金融机构、证券买卖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

(二)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风险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与金融机构、证券买卖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紧急的行为。
这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可以将其总结为以下七类型型:

一是破坏货币管理规范的犯罪行为。

二是妨害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

三是破坏有价证券管理规范的行为。

四是扰乱证券市场买卖秩序的犯罪行为。

五是破坏金融机构管理规范的犯罪行为。

六是破坏外汇管理规范的犯罪行为。

七是特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这种犯罪都是以作为方法推行的,而且有的犯罪行为还与行为人的职务或身份有关。

(三)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些犯罪,法律规定需要具备“明知”或“故意”。过失不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认定行为人伪造货币又有供应、持有、用、运输伪造的货币行为的,不可以认定为数罪而适用并罚方法处置,仍然只定一个伪造货币罪,将供应、持有、用、运输的行为作为伪造货币罪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处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最重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

供应、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员工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供应、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供应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持有、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出售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平台、期货交易平台、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出售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平台、期货交易平台、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紧急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买卖、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买卖内幕信息的知情职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期货买卖内幕信息的职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买卖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买卖,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职员的范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编造并传播证券买卖不真实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交易证券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买卖的不真实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买卖市场,导致紧急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平台、期货交易平台、证券公司、期货经纪企业的从业职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员工,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买卖记录,诱骗投资者交易证券、期货合约,导致紧急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操纵证券买卖价格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买卖价格,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借助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买卖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法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相互交易并不持有些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买卖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买卖量的;
(三)以自己为买卖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买卖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买卖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买卖量的;
(四)以其他办法操纵证券、期货买卖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企业的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不真实理赔,
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些,根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员工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前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些,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员工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前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平台、期货交易平台、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顾客资金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平台、期货交易平台、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员工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平台、期货交易平台、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前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相同种类货款的条件,导致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别的人发放贷款,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用账外顾客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顾客资金不入账的方法,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导致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紧急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洗钱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出处和性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没收推行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帮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法帮助资金转移的;
(四)帮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办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出处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